受理
接到餐廳星級申請報告后,相應評定權限的旅游餐廳星級評定機構應在核實申請材料的基礎上,于14天內做出受理與否的答復。對申請四星級以上的餐廳,其所在地旅游飯 店星級評定機構在逐級遞交或轉交申請材料時應提交推薦報告或轉交報告。
檢查
受理申請或接到推薦報告后,相應評定權限的旅游餐廳星級評定機構應在一個月內以明查和暗訪的方式安排評定檢查。檢查合格與否,檢查員均應提交檢查報告,對檢查未 予通過的餐廳,相應星級評定機構應加強指導,待接到餐廳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檢查的報告后,于一個月內再次安排評定檢查。對申請四星級以上的餐廳,檢查分為初檢和終檢:
初檢由相應評定權限的旅游餐廳星級評定機構組織,委派檢查員以暗訪或明查的形式實施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整改意見記錄在案,供終檢時對照使用;初檢合格,方可安 排終檢;
終檢由相應評定權限的旅游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組織,委派檢查員對照初檢結果及整改意見進行全面檢查;終檢合格,方可提交評審。
評審
接到檢查報告后一個月內,旅游餐廳星級評定機構應根據檢查員意見對申請星級的餐廳進行評審。評審的主要內容有:審定申請資格,核實申請報告,認定本標準的達標情況 ,查驗違規及事故、投訴的處理情況等。
批復
對于評審通過的飯店,旅游餐廳星級評定機構應給予評定星級的批復,并授予相應星級的標志和證書。對于經評審認定達不到標準的飯店,旅游餐廳星級評定機構不予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