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空間是一個高度人工化的環境,它“不是一種事物與人的任意拼湊”,是著眼于人們行為以及生活場合的營造。在夜場設計中事實上,建筑空間環境并無什么玄奧之處,“其全部復雜性在于人與建筑空間之間的基本關系。人生活于其中,融匯于其中,積極地參與于其中。”因此,建筑空間環境不是“實”的那部分,而是對“虛”的計劃,即一種環境秩序的建立,就如同一個語句的通達性在于有序的句法組合,它既是一個完整的句子,又有各自的詞義關系。室內環境也正是基于一種語義的系列表現,它代表了物質空間、心理與生理空間之間的和諧。
(1)秩序的環境
秩序是一種有條理的、不紊亂的客觀存在,它維系著自然生態發展的平衡,人類對此有著廣泛的認知。在人工環境中,秩序指導了我們行動的空間方向,或者說,方向感包含著可感知的各種秩序的關系,如高與低、近與遠、明與暗、連續與斷開,以及屬于時間范疇的前與后等,這些因素都具有形式的視覺引導的作用。然而,夜店設計秩序中的“意外”能夠引起我們的注意,產生視覺或聽覺的“亮點”,這正是形式的趣味所在,一種變化的“混亂”可能也是秩序。
(2)物理的環境
人們越來越習慣于人工化環境中生活,對于生活的舒適與方便所達成的共識,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從未停止過對生活改善所作出的努力,并從中獲得了不少的實惠。今天人們對室內環境的舒適與健康的認知,已與過去不能同日而語,環境質量更多地與人體健康和建成環境性能相關的科學、技術和服務設施等有關,主要體現在采光、隔聲、供熱、通風、照明、供水、污染等物理方面的控制與把握。
(3)行為的環境
人的行為多少會受到環境氛圍的影響,不管你進入了一個熟悉的環境,還是到了一個陌生的環境,你都會因為氣氛的不同而隨時調整自己的舉止,這就是環境設置的約束力。環境的設置不僅是物質的,還是氛圍的、場合的,夜場設計公司哲東設計師舉例說,就如同荷蘭建筑師阿爾多·范·艾克曾說過的,空間在人的概念中就是場所,而時間在人的概念中就是場合。人既可以遵守這種環境的設置,也可以不理會環境。問題是人們怎樣去認知環境的設置,就如同我們如何去理解他人一樣。說到底,環境的設置就是一種人際關系的維系,因此一套社交的規范必然與環境的設置有關。我們需要空間與環境的特質,以此用來規范我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