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共建筑室內環境設計中存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不系統,一些公共建筑無障礙環境的設計和建造中較少考慮使用者的實際需求的問題。
另外,城市公共建筑的室內空間還存在公共設施種類缺失的問題,缺少方便公眾休息、引導、行走、衛生、寄存等功能的服務設施,有的公共建筑環境中雖然也配置了一些公共設施,但其數量、種類與實際使用的人數、人流量是不相匹配的;至于一些滿足特殊人群需要的無障礙設施如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公廁,自動升降平臺等更是嚴重缺失。由于這些公共設施的缺失或功能粗糙,必然給公眾帶來生活上的不便和對文化的冷淡。因此,我們應認真地審視我國公共建筑室內環境的現狀,并引起足夠的重視,進而對其分門別類地進行補缺,以滿足現代城市公眾的各種需求。
目前我國已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無障礙設計規范》等相關的國家標準,從法規層面、工程建設與公共建筑的角度進一步明確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法律責任與管理機制,但和歐美發達國家比我國無障礙設計標準還不夠具體、嚴密。比如2012年最新公布的《無障礙設計規范》其內容還是延續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中以肢體殘疾的無障礙設計為主,缺乏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無障礙設計的內容,缺少要求公共建筑首層實現無障礙、重要的公共建筑應在服務設施和交通流線上形成完整無障礙環境的規定.缺少對無障礙設施如門、通道、電梯和無障礙廁所、室內盲道磚等明確的、定量化的指標與配套設計圖集等。
另一方面,我國全社會對無障礙環境的認識不足,不了解無障礙設施如果與新建工程同步進行,并不需增加或只需增加很少的投資。由于許多領導、業主以及工程技術人員認識不到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實質意義,使得相關設計規范的執行缺乏有效監督,無障礙設施的工程驗收缺乏嚴格把關,無障礙設施缺乏完善管理,結果使之無法正常使用,形同虛設。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整體發展離不開立法建設、執法保障、司法投訴、經費保證、建設程序、監管制度、民眾監督等環節的有效支持。因此在宣傳推廣注重人的基本需求、安全、綠色、適用的通用設計的同時,制定由主管部門負責的各類公共建筑的專項規范,制定明確的可操作的違反標準規范的法律罰則,改變違法成本低的現象是營造可持續發展的無障礙環境的有效手段。